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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货币,从刑事执行开始破局?

2025-11-05 3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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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货币虽然被市场认可,但在我国的法律地位依然“尴尬”。

对于虚拟货币本身,不管是按《民法典》一百二十七条“虚拟财产”论,还是采证券说、债权说等理论,理论界和实务界都倾向于认可其财产属性。

但是虚拟货币的流通仍然受限。2021年9月15日国家十部委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文禁止中国内地主体从事“法币和虚拟货币的兑换业务”“虚拟货币交易所向内地展业”。此后一直没有新的官方文件改变这一口径。

也就是说,现在虚拟货币在我国仍然处于“有价无市”的状态。高价值与匿名性、去中心化相结合,让其很容易变成非法集资、诈骗、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犯罪工具甚至对象。在此背景下,虚拟货币流通的突破点出现在刑事执行领域,也算顺理成章。

相信很多人都有和我一样的疑惑:在没有合法市场的情况下如何进行虚拟货币的处置?其法律基础是什么?这是否意味着未来虚拟货币将会逐渐“解绑”?下文将就此进行探讨。


一、关于虚拟货币司法处置的官方态度与探索

2025年1月的中央政法工作会议,就明确提出要对包括虚拟货币在内的新兴领域开展立法研究。这当然说明法律层面正在对虚拟货币的定位进行审慎思考。但虚拟货币在刑事执行层面的行动发生时间其实更早。

早在2024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向全社会公开发布了30个招标课题,其中之一是“涉案虚拟货币的司法处置”。并不是说在此之前就不存在虚拟货币司法处置问题,相反,最高院的课题更多是对实践的总结和回应,说明司法机关开始思考如何在现行法律框架下妥善处置虚拟货币。

此后在2025年6月,人民法院报专门发布文章《刑事涉案虚拟货币处置:挑战、创新与司法担当》,提出“为平衡处置涉案虚拟货币需求与内地监管政策,可以探索在人民银行、外汇管理等部门备案、监管下,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在境外虚拟货币交易合法的司法管辖区,如香港,通过合规持牌交易平台,将虚拟货币按照市场价格兑换为法定货币,在境外变现后,参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人民法院在涉外司法活动中开立外汇账户及办理外汇收支有关问题的函》的规定办理”。

2025年10月11日,上海高院研究室发布了《刑事涉案虚拟货币司法处置模式的构建》,提出“以区际司法协助机制为基,构建刑事涉案虚拟货币一体处置平台,并加强司法监督”。

除此之外,诸如杭州检察院、长宁法院等官方机构也陆续发布了不少研究文章。都明确提出在刑事案件中直接强制执行虚拟货币。司法机关由过去避而不谈、谨慎处理,转向主动公开探讨、总结、推广实务经验,意味着这是一个从“难题”向“制度化问题”迈进的过程。


二、关于虚拟货币执行,司法实践如何做

以上公开报道,往往是对下级法院、执行机构的政策导向和实务指引。因此很快,在司法实践层面,上海、温州、北京等地法院也出现了很多关于虚拟货币处置实际操作的报道。

(1)北京

2025年6月,北京市公安局法制总队公众号“法青苑”以《首创!涉案虚拟货币处置“新渠道》为题发布了一则新闻,提到北京市公安局与北京产权交易所签署了《涉案虚拟货币处置业务合作框架协议》,对刑事案件中的虚拟货币处置流程进行约定。

据此,公安机关将涉案虚拟货币实物委托给北交所处置,北交所接受公安机关委托后,选定专业服务机构对涉案虚拟货币进行检测、接收、移交等操作,并通过香港合规持牌交易所公开变现出售。文章还称,“已适用该模式成功处置顺义公安分局办理的一起案件中的涉案虚拟货币”。

值得一提的是,北京司法机关的上述处置行为是侦查、审理阶段的预先处置,并不是发生在判决生效后的执行阶段,因此该框架协议并无法院的参与。

      另根据该文章,顺义公安分局已适用该模式成功处置办理的一起案件中的涉案虚拟货币。

(2)温州

2025年8月,温州市鹿城区法院宣布其在一刑事案件执行过程中,将6000余个USDT币、2700余个TRX币、0.8个BNB币依法进行了处置,变成了近5万元人民币发还被害人。

根据相关报道,本案的特殊之处在于:第一,将虚拟币定性为限制流通物品,为处置提供合法性基础;第二,强调与其他机构的协作。即在人民银行、外汇管理等部门备案、监管下完成兑换。

(3)上海

2025年9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也宣布其完成了首次虚拟货币的执行工作。在上海高院的指导及上海市公安局的协同下,宝山法院处置了超9万枚FIL币,相关新闻稿对处理模式进行了详细说明:

- 人民法院将涉案虚拟货币委托先行试点的第三方机构处置

- 第三方机构提供履约担保后,将境外交易环节转委托给具有资质的境外代理商

- 在香港证监会认证的持牌虚拟资产交易平台,以不低于交易日前20日均价的价格协助完成境外处置环节

- 相关资金结汇转入人民法院案款专属账户

- 后续依法没收上缴国库或者发还被害人


以上三个公开案例模式上十分相似,都是“境内委托、境外处置、闭环回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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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模式的智慧在于:

- 境内环节:司法机关仅作出"委托处置"的程序性决定,不直接从事虚拟货币交易

- 境外环节:实际交易行为发生在虚拟货币交易合法的司法管辖区(如香港)

- 监管闭环:在外汇管理局等部门监管下进行,资金流向可追溯


三、 关于虚拟货币流通的思考和展望

从上海、北京、温州等地的实践以及相关学术文章的研究成果可以看出,虽然虚拟货币在中国境内的流通仍然受到严格限制,但在司法领域,相关的处置方式已经在不断探索和完善。通过境外合法的交易平台完成虚拟货币的兑换,似乎已经成为司法实践中受到官方认可的一种可行模式。

1、刑事司法执行中处置虚拟货币是否违反《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等管理规定?

目前的官方文章和新闻稿中都没有直接回答这一问题。上海高院文章中甚至直言,“目前,我国金融监管机构对虚拟货币的流通持否定态度,并出台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加以限制。刑事涉案财物处置的主要方式是变现处置,因此,刑事涉案虚拟货币的司法处置与政策规制存在冲突”。

对此,我认为合法性基础有二。第一,现有法律规定并未将虚拟货币本身定性为非法物品,不需要直接销毁而可以变卖。人民法院报《刑事涉案虚拟货币处置:挑战、创新与司法担当》一文中还专门写到,“对被用于犯罪且存在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的虚拟货币,如隐私币,可发送至‘黑洞地址’,予以销毁,永久退出流通”。说明刑事司法程序可以处置的虚拟货币的范围也是有限的。

第二,司法执行中对虚拟货币的处置可以理解为法律特殊授权下的司法行为,其基础在于《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中关于“追缴违法所得”“委托拍卖、变卖”的规定,与违法建筑按现状处置的逻辑类似(当然这一点本身也有很大争议)。

2、既然刑事执行程序可以处置虚拟货币,民事执行程序是否也可以请求拍卖变卖?

理论上来说,只要虚拟货币作为财产的价值得到肯定,民事程序中法院也是可以通过执行程序对其进行冻结、扣押、变现等处置的。

但是,刑事执行与民事执行的区别与其说是法律规定和权能否认不同,不如说是实操路径的差异。例如,与刑事案件可以通过公安机关对虚拟货币进行控制不同,民事执行中想要查封、扣押虚拟货币本身难度更大。如果债务人不配合提供私钥,法院难以实际控制。并且,前文提到的处置方式客观上存在较多不确定性。尤其是虚拟货币的价格在短时间内可能发生很大的变化。而民事案件当事人参与执行程序的途径较多,针对处置金额、处置时机、资金回流情况等都更可能发生争议。而如果被执行人主张"虚拟货币交易非法,不应处置",法院可能难以回应。

另外,刑事涉案财物本身就可能是犯罪所得,其来源的"非法性"不影响国家追缴的正当性。但民事程序中,考虑到虚拟货币交易的合法性仍然被否定,当事人要求交付虚拟货币的请求很可能不被支持,合同也可能被认定为无效。实体法上否定交易效力,程序法上却允许变现,逻辑上难以自洽。

无论原因如何,截至目前我都没有在公开渠道检索到民事执行中处置虚拟货币的案例。


最后,相信很多人也和我一样有疑问,随着虚拟货币的刑事执行的被摆上桌面。是不是预示着未来中国有开放虚拟货币交易的倾向?

个人认为,仅仅从目前的监管态度和司法实践来看,我们仍难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尽管虚拟货币作为一种财产性利益被承认并可依法处置,但这并不意味着其在市场流通中的地位会有所松动。中国的监管政策依然坚持“防风险、守底线”的原则,虚拟货币交易的全面开放并非短期内的政策导向。我们可以预见的是,未来可能会在合规与监管框架下,探索更多关于数字资产和虚拟货币的治理机制,但这仍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因此,我们在观察政策走向的同时,也应保持谨慎,理解当前的法律体系是如何平衡创新与风险的。


本文作者:孙奇敏

武汉大学法学硕士,主要业务领域为民商事争议解决及数据合规。争议解决方面,在执行异议之诉、公司、金融等领域都拥有丰富的理论和实务经验,同时也负责知产相关的标准化批量诉讼。数据合规方面,曾为多个互联网企业提供网络安全审查申报服务,并对算法、数据资产等新型数据合规问题有较为深入的研究。

本文作者:于泽辉

主要业务领域为人工智能和数据合规。法律行业的AI创业者,用法律帮助AI创业,用AI重塑法律服务。All in Legel+AI。

(完)本文转载自 星也律师XSTARLEGAL ,版权归属原作者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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