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
为规范RWA联盟各委员会成员的提名与审批流程,确保委员会成员具备专业素养与工作能力,保障联盟工作的高效、有序开展,特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RWA联盟所有委员会成员的提名与审批工作。
三、提名程序
(一)提名主体
各委员会主任负责提名本委员会成员候选人。
(二)提名要求
1. 提名时需充分考虑候选人的专业背景、工作经验、业务能力以及对联盟工作的熟悉程度等因素,确保候选人能够胜任委员会工作。
2. 提名人需填写《RWA联盟委员会成员提名表》,详细填写候选人基本信息、提名理由等内容,并附上候选人相关证明材料,如学历证书、职称证书、工作成果等复印件。
四、审批程序
(一)初审
各委员会提名的成员候选人提名表及相关材料提交至联盟秘书处,由秘书处进行形式审查,主要审查提名材料是否齐全、填写是否规范等,对于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通知提名人限期补充完善。
(二)专家委审议
秘书处将初审合格的提名材料提交至专家委,专家委召开会议对候选人进行综合评审,重点从候选人的专业水平、行业影响力、工作业绩等方面进行考量,专家委成员需充分发表意见,经专家委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方可通过候选人审批。
五、公示与任命
(一)公示
专家委审议通过的候选人名单在联盟内部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任何单位或个人如对候选人有异议,均可向联盟秘书处提出书面意见,秘书处需对异议进行调查核实,并将调查结果提交专家委复议。
(二)任命
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经核实不成立的,由联盟正式发文任命为相应委员会成员,任命文件抄送各相关单位及本人所在单位。
六、附则
(一)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RWA联盟秘书处负责解释。
(二)本规定如与联盟其他相关制度存在冲突,以本规定为准。
香港RWA全球产业联盟
2025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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